关于组织全校师生开展2026年下半年流动人口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全处
发布日期:2026-09-06
浏览:395次
各系、各处室,全体师生:
为落实公安部门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相关要求,规范校园实有人口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依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组织全校师生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属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或在本省跨县级行政区域来校居住就读、工作的师生(含在校内宿舍居住、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在校学生,日常长期在校内、校园周边住宿的教职工),均需完成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本地户籍(户籍地为延平区、建阳区辖区)师生无需申报。
二、登记时间
(一)学生群体:2025级学生到校后1—2周内完成申报,最迟不得晚于9月15日;2026级学生到校后1—2周内完成申报,最迟不得晚于9月22日;
(二)教职工等其他需申报人员:请于9月22日前完成全部登记工作。
请各系、各处室及时通知到每位师生,督促按时完成,避免逾期。各系、各处室安全员负责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安全工作处对接人员反馈本部门的流动人员申报完成情况(包括:师、生的应申报人数与实际申报人数)。
三、线上自主登记申报主要渠道
(一)微信搜索“福建e体+”小程序,按提示完成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申报流程附文后);

(二)使用“闽政通APP”搜索“流动人口申报”,线上填报提交信息;
注意: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准确,居住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申报信息。
四、相关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未如实、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相关法条摘录如下: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工作要求
各系、各处室要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宣传通知,做到应报尽报,不漏一人;全体师生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限完成申报,如实填报个人居住信息;如在申报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学院安全工作处0599-6133055或夏道镇派出所咨询(民警企业微信附后)。

安全工作处工作对接人:
教育系(刘林)、食品系(林翔)、信息系(邵文豪)、设计系与管理系(蔡宁)。
院安全工作处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