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保卫科 发布日期:2024-12-27 浏览:47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及消防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及《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最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登记上牌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凡入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应自觉服从配合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岗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查验。

第四条  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控制增量、逐步减少”的原则,通过规范管理,实现校内电动自行车“总量渐少、进出及停放有序、充电安全规范”的总体目标。

第五条 结合学院交通资源实际,提倡校内教职员工健康绿色安全通行,不使用或减少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校园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小组,协调指导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保卫科牵头、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各二级部门做好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督导工作。

第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后勤负责规划和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等,保障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负责部门所属食堂等后勤人员校园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学工处负责监督指导各系开展学生及部门所属后勤人员校园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开展教师校园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保卫科负责制定和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权限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处理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等。

第八条  各二级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师生员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的宣传教育,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控制增量,逐步减少,无牌禁用”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学院统一核发校园通行权限,无权限者禁止入校,一经发现,校内采取挪车、锁车、禁行等管理举措。

第十条 学院有权批准或限制某类别电动自行车入校或校内行使。

第十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权限按照“使用人申请、所属部门审核、保卫科审批”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填写《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自行车辆校园通行权限申请审批表》,报所属部门审核。

(二)所属部门对申请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行车教育,并按规定流程对申请表进行审核。

(三)申请人持已批准的《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自行车辆校园通行权限申请审批表》及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有效材料,报保卫科审批。

第十 校内各二级部门的公用电动自行车需提供部门盖章的情况说明,报保卫科备案,并加强对公用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

第十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员应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在夜间行驶或遇有雾、雨、雪、沙尘等能见度低等情况时应开启前后灯。

第十 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限行要求安全行驶,严禁下列危险行为:

(一)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

(二)并排占道行驶、逆向行驶或按 S 型、Z 型线路行驶。

(三)佩戴耳机行驶或行驶过程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四)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十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院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 校园电动自行车需统一停放在学院规划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在学院规划充电点充电,严禁乱停乱放及违规充电。

第十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确保安全。严禁下列违规充电情形:

(一)严禁擅自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擅自在学生宿舍楼、实验楼、教学楼、办公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及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

(三)严禁擅自拆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至宿舍楼、实验楼、教学楼、办公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或经营类场所进行室内充电。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各二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检查和巡查,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  学院对校内电动自行车违停、违章、违规充电等行为的处置,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院采取包括禁止校内使用、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四)车上未按规定安装悬挂属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的号牌的。

(六)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室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七)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权限。

(八)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或强行入校。

(九)违规充电引发火灾隐患或事故。

(十)累计三次及以上违反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

(十一)违反学院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二)其他不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院采取首次违规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车主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及以上禁止该车辆在校园通行,取消校园通行权限的相应处罚:

(一)私自作为校外外卖用途的。

(二)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疏散通知等地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骑行时存在不佩戴头盔的行为。

(五)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不遵守交通规则,经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未安装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院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因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院财产的,除应赔偿损失外,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院保卫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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