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福建省建阳师范学校、福建省南平经济贸易学校和南平业余大学。2003年2月福建省建阳师范学校与南平业余大学合并,2004年2月更名为闽北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8月福建省南平经济贸易学校并入闽北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9月学校由南平市建阳区宝山路51号整体搬迁至现址。
学校秉承“服务需求、人人成才、融合创新、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紧紧围绕打造“三高地二基地一引领者和示范者”的办学定位,继承和发扬“躬耕力行、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学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区域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简称:闽北职院。
英文名称:MinBe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英文缩略名:MBVTC
网址:https://www.mbu.cn/
法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新区职教园区海瑞路9号。(邮政编码:353011)
第三条 学校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南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指导(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学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并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学校学历教育形式分为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学校办学规模,并报审批机关核定。
第九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科学设置和调整专业,以适应产业发展需要,提高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契合度,推动专业创新发展。学校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相适应的专业群结构,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和专业群建设。
第十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或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代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委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开展活动,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的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
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党政办公室、纪委办、计划与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列席相关议题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校长或主持人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对于必须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就学校与学术相关的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或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评议新设立或撤销合并的校级科研平台和团队,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五)评议学校自主设立各类重要的学术、科研资助计划,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六)评议学校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和评审、科研业绩成果水平和奖励等级的认定,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七)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对学校学术事务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九)讨论、审议学校委托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教授、副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各学院(系、部)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教授、副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以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教学整体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和专业建设工作,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指导学校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审定学校课程设置与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方案。
(四)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定学校教材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指导实训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建设,审定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七)审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名单,审议并推荐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候选名单。
(八)受理校级及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各类教学建设、改革、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程序规定的评审推荐工作。
(九)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教学事故复议并进行调查。
(十)接受校长委托,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不低于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校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及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变更、撤销,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学校自主设置并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权责合理、流程精简、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设二级学院(系、部),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院长(主任)主持学院(系、部)日常行政工作,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共同承担主体责任。学院(系、部)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师资培养及学生管理等活动,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二级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单位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学院(系、部)设立党组织。学院(系、部)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系、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推荐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工作职责和议题内容,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教职工队伍的主体。
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内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内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的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享有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享有充分知情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适时引进紧缺、急需人才,从行业企业聘请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来校担任兼职教师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打造一支专兼结构合理、专业理论水平高、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学校不断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学生和学员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学校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救助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财产、经费和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必要的政策保障。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具有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物资财产管理机构和制度,对房屋、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办公家具设备等各类财产物资实行严格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有声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文明校园。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 校训:笃行善思,致用创新。
“笃行善思”就是要求全校师生刻苦钻研、勤于思考,努力践履所学,做到“知行合一”;“致用创新”就是要求全校师生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致力服务社会,实现人生价值。
第五十八条 校徽
校徽图案以闽北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MinBe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首个字母“MBVTC”为设计元素,线条有机变化成“人”字形和昂首飞翔的飞鸟造型,寓意学校团结拼搏,争创全省一流高职院校的目标和愿景,也寓意全校学子壮志凌云、展翅高飞。图案从另一角度看又是书页与风帆造型,寓意学校师生在知识的海洋中专心致志、乘风破浪,也寓意全校师生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精神面貌。图案中心一轮冉冉升起的红日造型,寓意学校事业发展气势如虹、蒸蒸日上,也寓意学校学子热情奔放、朝气蓬勃。1929为学校前身建阳师范学校建校时间,寓意我校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整体图案以绿色为主色调,多色彩的组合鲜艳醒目、和谐靓丽。
第五十九条 学校精神:躬耕力行、自强不息、开拓创新。
“躬耕力行”传承建阳师范人勤恳耕耘,苦干实干的精神特质。“自强不息”传承南平经贸人敢闯敢拼,全力奋斗,勇立潮头的精神特质。“开拓创新”展现新闽职院人历经整体搬迁、重建校园,从无到有,不断开拓创新的精神特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六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