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证改派办事指南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7-03-17 浏览:8661次

 

事项名称
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证改派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事项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十二条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
申报类型
1.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
2.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存于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即办
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申报材料
1. 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
4)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到机关就业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正式入编)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其中的一份;
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其中的一份,同时需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档案接收函》、《调档函》其中的一份。
2. 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
4)《解聘证明》或《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调整为待就业无需提供):
到机关就业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正式入编)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其中的一份;
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其中的一份,同时需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档案接收函》、《调档函》其中的一份。
注意事项
1.毕业生到厦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南京、天津等7个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需提供相应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寄存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待就业改为就业的,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4. 在市、县(区)就业改派的,到当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06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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