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4-03-25 浏览:7501次
闽人社文〔201464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
根据原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3〕70号),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隶属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13项“求职补贴”科目。其中,省部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属高校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内高校隶属情况见附件1)。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4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申请,提交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初审。毕业生申请所需材料: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2、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校内公示(5月初)。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汇总上报(5月中旬)。各高校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统计表》(附件4),附上申请人员《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正式公函,省部属高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设区市属高校报设区市公务员局、财政局。公函中注明接收财政求职补贴资金的本校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四)资金拨付(5月底)。省、设区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申请补贴高校毕业生的生源和相关材料后,将求职补贴拨付各高校,各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本人。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请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于6月30日前将《各设区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5)报送省人社厅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苏 武
联系电话:0591-87565225
电子邮箱:bys@fjrs.gov.cn
监督举报电话:0591-87565225
 

 

附件2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学校(院系):                                         学号:
学生基本情况
     
 
性别
 
民族
 
贴一寸
免冠照片
生 源 地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QQ
 
家 庭 地 址
 
低保证发放单位
 
低保证号
 
求职补贴拨付帐户(银行卡户名应为本人)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学生申请
本人家庭确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上申报情况属实申请领取求职补贴,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所在学校意见
 经审核,该生填报情况属实,经公示无异议,同意申领求职补贴。
(公示期为      日至      日)
                                  学校公章
                                                      
备 注
全省公开监督电话:0591-87565225(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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