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7-07-07 浏览:1603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本院在籍学生根据共同的专业学习和兴趣爱好,以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为目的和自愿的原则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校纪、校规,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同学、服务学院、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各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由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协调和管理。学生社团分级管理,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具体管理,科(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在科(系)的团总支社团部具体管理,科(系)团总支应根据学科特点指导本科(系)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具备下面基本条件

(一)制订出完整的章程,有明确的宗旨;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有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

(四)有明确的成员条件和基本人数(总数不少于20人);

(五)有一定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的手续

(一)社团主要发起人(三名以上同学)向院团委或团总支提出成立意向,经同意后即可筹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科(系)级学生社团向所在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院级学生社团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社团的章程草案,指导教师的意见、社团发起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所需特殊说明的情况等书面材料。

(三)登记核准:科(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在团总支登记核准后报院团委备案,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审核批准,并填写《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

(四)获准成立后,由院社团联合会向该社团颁发《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证》,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请:学生社团必须聘请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业务专长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聘请院外人员为指导教师须报院团委审批。

第十条:学生社团必须履行学期注册手续,每学期第一周内社团负责人必须持《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证》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并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上学期财务决算报告等书面材料,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社团,不得开展活动和招收新会员,并给予注销处理。

第十一条: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正、副职)需由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审核批准,由院社团联合会聘任。凡受到学院处分者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的正职负责人,届满离任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和鉴定。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换届:各社团理事会每年换届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迟,但不得超过两年。换届时应做好人事档案、经费财产等移交,并抄报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十四条: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名称,宗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及职权、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凡本院的在籍学生经本人申请,各社团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社团会员。

第十六条:每个学生可以参加一个社团至多不超过两个社团。若同时参加两个社团,其中一个必须为一般会员。

第十七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会员应遵守各社团章程。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会员因其权益受到侵害可到社团联合会提起申诉,并说明具体情况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各社团每学期均须对社团会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以及有关事宜报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活动经费应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要积极争取院内外的广泛支持,必要时可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支持。

第二十三条:科(系)级社团经费上交团总支社团部管理,院级社团经费上交院社团联合会管理,由院社团联合会和团总支社团部为各社团设立总帐和明细帐。

第二十四条:各社团在使用经费时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各社团凭发票到院社团联合会或团总支社团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50元,须事先申请。

第二十五条:各协会会费收取时间,收取方式须下报社团联合会,经批准才可实行,协会个人会费每人不超过15元,无特殊情况不能二次收费(二次收费需报社团联合会、团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社团联合会和团总支社团部将各社团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各社团的监督。

第五章  活  动

第二十七条:各社团活动应坚持“业余、自愿、有效”的原则,提倡与专业学习、社会实践、提高素质相结合。倡导活动向高质量、高品位、高覆盖方向发展。

第二十八条:各社团根据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凡举办全院性大型活动或参加全省(市)性活动,须预先经社团联合会、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各社团请院外人员,院内教师作报告或座谈须报院团委批准。各类讲座和报告不得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第三十条:各社团活动应健康活泼、有益学生身心成长。要做好每次活动的文字、图片、实物等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社团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须经院团委审批并接受学院管理,建立跨学院、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院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院禁止出版非法刊物。

第三十二条:各学生社团组织对外活动须院团委审批。外院社团到院开展活动也须经院团委审批。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院团委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社团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实行积分评比制度,评比结果为社团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凡有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规定,视情节给予学生社团相应的处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并给予社团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社团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解散。

(一)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

(二)会员长期不足20人者。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四)出现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凡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组织视为非法组织,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社团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