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学工处 发布日期:2017-04-04 浏览:11513次

闽北职院〔2017〕19号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充分发挥学费缓交的资助作用,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闹意见的通知》(闽政〔200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缓交是学校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暂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准许其暂缓交纳学费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必须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校学费减免条件的二、三年级学生;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年级新生: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持有有效低保证),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特教学生;

3.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5.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或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

(三)已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尚未办妥入账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缓交金额标准

学生申请缓交学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学费的50%,情况特殊的需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费缓交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向系部提出学费缓交的申请,填写《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页下载)。并提供能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如户口本复印件、有效低保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手册、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证、病例等相关证明。

(二)审查。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系部认定工作组分别对学生提交的学费缓交申请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审并签署意见。新学年开学后2周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学费缓交进行审核,并在1周内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七条  学费缓交的管理

(一)学费缓交有效期限的截止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倒数第2周的周一。

(二)获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在缓交期限内持学生证到财务科足额交纳学费。

(三)系部加强对获准缓交学费学生的管理,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缓交资格,限期补交全部学费,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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