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征〔2022〕15号)
来源:学工处 发布日期:2022-02-12 浏览:10581次

  近日,省征兵办会同省卫健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和省军区政工局军地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若干措施》,对激励大学毕业生、高级工和预备技师应征入伍,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考、创业扶持,加强精神类疾病退兵关爱服务等做出明确和规范。


一、激励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员工,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所在单位为其保留工作岗位,退役后3个月内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服役年限计入本人工龄。

鼓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入伍服兵役期间暂缓履行协议,退役后继续履行协议,服义务兵役的时间计算为工龄,不计入服务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经部队批准选取为士官或提升为军官的,免除其履行协议的义务,不作违约处理。其他定向类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可参照此条执行。

二、鼓励高级工和预备技师应征入伍。

在全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挂牌成立征兵工作站,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站长,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学校所在县(市、区) 人民政府征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入伍的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以下简称高级工和预备技师) 、职业院校毕业生员工,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所在单位为其保留工作岗位,退役后3个月内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服役年限计入本人工龄。

高级工和预备技师参军入伍,可参照大学毕业生入伍享受以下优待:①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优先自主挑选军种去向。②参照辖区大学毕业生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入伍所在县(市、区) 财政统一安排。③在异地就读的高级工和预备技师返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费,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入伍所在县(市、区) 财政统一安排。

三、拓宽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考渠道。

省军区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时,设置一定比例招考岗位,优先录用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士兵。服役满5年以上且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退役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军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依据军队有关政策给予加分优待。

四、扶持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创业。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退役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可按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应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对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国家和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加强精神类疾病退兵关爱服务。

在全省建立精神类疾病退兵关爱服务机制,落实关爱措施: 一是协助就医。因精神类疾病被部队退回的新兵,完成退兵交接手续后,在征得其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可由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协助送就近的精神类专科医院接受诊疗。所需费用除个人医保支出部分外,其余由各县级征兵办公室纳入征兵工作经费中支出。 二是关怀随访。因精神类疾病被部队退回的新兵在专科医院接受诊疗后,兵役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及新兵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 或原就读学校应分别组织关爱慰问(特殊医嘱除外)。原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应督导所在乡镇(街道) 和村(居、社区)定期走访,协调诊治医生跟踪随访,实施针对性康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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