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通告——2020..7.7《明纪释法》第7期 教育、体育系统违纪典型案例
来源:学工处 发布日期:2020-07-10 浏览:9711次

教育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仝卓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等问题。2012年8月仝卓继父时任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仝天峰请托时任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李庆锋帮忙为仝卓办理虚假转学手续伪造仝卓应届生身份。李庆锋通过在宝塔区第二中学任教的侯绥利办理转学手续,侯绥利找到时任该校招生办主任兰海,兰海又找到时任该校德育处主任谢东平帮忙办理。谢东平在一张空白《延安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批表》上签署“谢”字并加盖了“宝塔区第二中学德育处”的印章后交给兰海,兰海交给侯绥利。李庆锋从侯绥利处拿到该表后填写了仝卓的基本信息,又找社会人员在该表上加盖了伪造的延安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宝塔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将该表交给仝天峰。在调查过程中,临汾市教育局总督学苏迎泽、基础教育科工作人员彭波等人为逃避责任,伙同基础教育科工作人员张文成伪造了仝卓由延安迁至临汾的户籍迁移手续,并通过张子荣、贾美兰、薛文琴将该手续放入仝卓转学档案,临汾市教育局局长李晋平知悉该情况后,既不制止,也不报告,并指使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临汾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主任张宝仓在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时,隐瞒了仝卓学籍存在问题的情况。2013年6月,仝天峰请托时任临汾市尧都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赵国华帮助办理仝卓入党手续。仝天峰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李庆锋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侯绥利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兰海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临汾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晋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调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谢东平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解聘其副校长职务。临汾市公安局以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苏迎泽、彭波、张文成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时任临汾市尧都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赵国华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摘自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邱小慧冒名苟晶上学并参加工作等问题。1997年时任苟晶在济宁市实验中学读高三的班主任邱印林在苟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苟晶考生档案卡及准考证上的照片替换为其次女邱小慧的照片并对苟晶当年的学生档案进行涂改,时任济宁市实验中学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李耀立,时任任城区招生办副主任张勇失职失责,均未发现该档案卡涂改问题。1997年9月,邱小慧以苟晶之名被北京煤炭工业学校录取并制作虚假户籍材料,2001年4月,邱小慧以苟晶之名在济宁市任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参加工作,时任任城区教委副主任崔兴荣(主持人事科工作)失职失责,未发现邱小慧档案中相关信息不一致问题,导致其通过审核并被录用。2001年8月,邱小慧利用在校办公室工作并保管学校公章的便利条件,在申请户籍更名材料上私自加盖本单位公章,向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李营派出所提出将户籍姓名由“苟晶”改为“邱小慧”,时任任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办公室主任高凡信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失职失责问题。邱小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处分,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邱印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耀立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勇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崔兴荣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且已退休,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高凡信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摘自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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