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传播系实训室管理规定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6-04-18 浏览:8095次
艺术与传播系实训室管理规定
1. 实训室应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等制度,并公开上墙。
2. 所有进入实训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室规章制度。
3. 与实训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训室。外单位来访人员须经学校、系或实训室相关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4. 实训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严禁打闹,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5. 任何实训设备,未熟悉其使用方法之前不得使用。
6. 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好仪器设备,未遵守制作规程或实训室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使用人责任。
7. 仪器设备外借应经系领导或管理部门批准,并与保管员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8. 实训课授课结束后,授课教师应安排学生做好实验室卫生,做到实验台面整洁、仪器摆放整齐、地面无脏物杂物,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因未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授课教师责任。
9. 实训室钥匙由系保管员统一保管,授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安排可提前到保管员处办理领用手续领取钥匙。课程教学结束后,应及时交还保管员。
10. 系保管员在实训课程教学结束后应与使用人一起对实训室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并建立清查记录。
11. 实训室仪器设备的采购、保养、维修和报损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艺术与传播系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