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4-10-06 浏览:8160次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学院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更好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加强教科研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我院实际,结合兄弟学校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教科研项目根据立项渠道分为:纵向教科研项目、横向教科研项目、合作教科研项目、协作教科研项目和院内教科研项目。 1. 纵向教科研项目:指以本院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国内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国家及部、委、办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福建省有关厅、局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南平市计划项目。 2. 横向教科研项目:指本院专业技术人员以学院名义承接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委托且有资助经费进入学院财务的项目。 3. 合作教科研项目:指学院与外单位共同承担且有资助经费进入学院财务的项目。 4. 协作教科研项目:指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外单位承担的且有科研资助经费进入学院财务的项目。 5. 院内教科研项目:指纳入学院教科研计划,由学院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主要有:院级教科研课题;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的开发申报;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第二章 教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院外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1. 学校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省社科规划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下达的科研项目或政府、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其操作程序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2. 各系部根据专业优势和自身特点,所获得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申报。各级各类项目的立项必须以委托单位正式文件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为依据,纳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1. 院级教科研课题:选题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费预算清晰合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项目负责人要组织成员填写《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申请书》,由所在系、部审查,并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院级教科研课题申报一般在每年3月份进行,4月份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审批,确定为院级科研计划项目。 2. 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的开发申报: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开发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其开发经费列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 3. 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学院根据需要,由具体工作部门和承建教职工协商,并取得院长同意后实施的带有教科研性质的工程项目。今后,凡由 我院教职工承办的校内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申请书》,评审通过后,其项目经费列为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 第三章 教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院外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协议书(或合同书)、实施方案,组织课题组成员分期分批进行,保质保量完成。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将 课题实施方案文本(主要包括研究人员与分工、研究目标与内容、阶段成果与提供形式、经费使用计划等)交教务处存档,教务处将根据要求进行督促检查。院级教 科研项目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立项协议书》,按规定开展工作。院级教科研项目完成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或不必进行的,课题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终止或撤题申请报告,经学院教务处初审、 院长同意,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院外教科研项目还须报委托单位批准)方可终止。凡不履行协议、擅自终止课题研究,并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学院除了向 项目负责人追究经济赔偿损失外,二年内取消责任人评先评优和申报课题的资格。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研究各环节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尤其是各类原始材料),认真做好课题评审验收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章 教科研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 第八条 教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以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教务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的《结题报告书》,以及一套完整的项 目研究成果材料(须原件)。教务处进行形式初审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验收。院外科研课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验收。院内教科研课题一般集中在每年十二月 份进行评审、验收。 第九条 项目成果验收以成果形式(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为准。论文、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物。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应有同行专家意见或用户使用意见。 第十条 凡获得学校科研经费支持的项目,其出版的专著或成果必须注明“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助课题项目”。未注明者,学校将视情况要求其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 第五章 教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来自校外的各类科研经费,学院财务处必须设置专门户头,专款专用,在其划拨到学校后,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的6%作为管理费,其余94%由课题组包干使用。横向课题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省、 部级科研课题(省科技厅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科技推广项目、省教育规划课题、教育厅教改立项课题、教育厅A类项 目、省发改委攻关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国家级科研课题的子课题、省教育厅科技(人文)项目,学校将以1:1比例给予资助,低于1000 元以下的课题,学校按1000元资助。省教育厅B类项目,学校按科技类5000元、社科类3000元资助。院级教科研课题批准立项后,其科研经费以项目公 布的文件为准,特殊情况的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类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提出课题立项申请时,必须做出明晰的经费预算表,并按确定的经费标准使用。各项经费开支一律记 入《闽北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卡》,在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由教务处、财务处进行审核,作为课题结题审批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开支,如开支人员酬金等,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 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超过8%。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也不得支付给本校在职人员。专家咨询费不超过6%。 第十五条 所 有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金额在2000以下(含)的开支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开支由上一级部门审批后报 销;2000~5000元的开支需教务处审批后报销,5000元及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复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项目负责人必须审核经 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科 研经费分启动经费和后续经费两部分。一般启动经费为总经费的40%,后续经费为总经费的60%。其中后续经费一般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予以核拨。第一次院 学术委员会评审未能通过的教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延期到下一年度评审。在这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承担其它教科研课题的负责人。经第二 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还未能通过的教科研课题,二年内取消责任人申报课题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度对通过验收的教科研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按《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课题组成员的科研工作业绩核算,按照《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6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生效。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上级部门的新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存在明显矛盾时,以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为准。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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