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来源:党工部 发布日期:2011-12-05 浏览:10402次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应自觉履行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体现。为了不断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促使每个党员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特制定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    交纳党费的标准
按照上级组织的通知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党员增加工资后,从领取新标准工资当月起,以新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补发工资从补发之日起,按新标准工资收入补交党费。
第五条  党费分配比例
党费实行统一管理。所收党费由院党委工作部按照规定上缴上级党委,南平市委教育工委回拨的党费,作为党员教育费用的补充开支及党员理论学习资料、订阅读物等活动的费用开支。
第六条  严格收缴制度
(一)党支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并专立帐目。
(二)党员交纳党费时,必须持党费证,党小组长或支部组织委员应当面在党费证和党费缴纳登记簿上记载党费数额并签名。
(三)党小组长向支部组织委员交纳小组的党费时,双方应在党费交纳登记簿上当面记载党费数额并签名。
(四)党总支、党支部向党委工作部交纳党费时,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党费交纳清单表并签名,由党委工作部开具党费收据凭证。
第七条  党费收缴时间
(一)党员应在每月15日前向党小组长或支部组织委员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得预交或补交,不能让人代交,更不能无故不交或少交。如遇出差在外,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在特殊情况下说明原因可预交或补交党费,但一次预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党总支、党支部按季度将党费交至党委工作部,不得无故拖欠党费。
(三)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公布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党费收缴工作应做到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缴和使用情况。任何人都不得借支或侵占党费,不得任意滥用党费。
党总支、党支部应按时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以利互相监督。
 
 
 
 
 
中共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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