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来源:软件学院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9037次

为加强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校企合作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校企合作办学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校企运营部部门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教辅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三种。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员进教室出现奇装异服衣冠邋遢的行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擅离岗位)迟到超过10分钟,造成教学事故,扣当月考核10分/次。(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

3.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调课停课随意增减课时或找人代课2课时及以下

4.因私经批准停课调课后,未按规定补课达1次。

5.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达到规定内容的5%~10%。

6.未制止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上课睡觉交头接耳接听电话收发短信玩手机游戏)。

7.上课期间不注重学生的反应,整堂课没有和学生交互。

8.未要求布置作业批改作业点评作业。

9.学生多次不交作业教师未采取任何措施,并不将学生情况及时反馈给部门相关人员。

10.教学过程备课不充分,如无教案或讲稿等。

11.上课期间接打电话玩手机或吸烟。

12.未按实训标准实施实训的行为。

13.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教师教学管理规范》规定的“教师日常应提交清单”当月计一次,影响教学工作的。

14.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5.因故需换教师的,未按规定流程申请处理。

16.因安排不当,影响教学考试等正常进行。

17.在教学工作过程中,使用不文明用语。

18.上课未按规定考勤。

19.未按要求及时查收邮件,耽误教学安排。

20.不按《教师教学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教师岗位事件”配合教学安排达一次的。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擅离岗位)一次10分钟及以上的,或监考迟到。

2.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调课停课随意增减课时或找人代课3课时至6课时。

3.因故经批准停课调课后未按规定补课达2次以上。

4.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达规定内容的10%及以上。或未完成授课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1/4。

5.上机课不做任何辅导,不巡视,放任学生或让学生自习。

6.教辅人员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师授课书,造成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缺席。

7.不按《教师教学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教师岗位事件”配合教学安排的两次及以上的。

8.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教师教学管理规范》规定的“教师日常应提交清单”当月累计达两次及以上,影响教学工作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学生或合作院校中造谣中伤损坏公司形象,对公司进行诋毁或公开不认同,在合作院校内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旷课在1课时及以上。

3.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调课停课随意增减课时或找人代课7课时及以上。

4.教师未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达到1/3。

5.安排监考,但监考未到。

6.未经许可私自拷贝对外传播学生信息教案教学用的课件教学视频及教学数据。

7.毫无责任心,造成重大工作损失。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在部门内通报批评,同时予以扣除当月考核10分。

第七条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同时予以扣除当月考核20分。

第八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同时予以扣除当月考核40分。

第九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原则上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涉及2人及以上的责任人时,在能分清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情况下,负主要责任的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处理,次要责任人按下一个等级处理;在不能分清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情况下,均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校企运营部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晋级职务晋升津贴发放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表》。凡隐瞒教学事故不报的,经查实,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由校企运营部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由校企运营部报送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及一级教学事故,由校企运营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及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负责人领导审批事故认定处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校企运营部执行行政处分,并通知财务部执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进行申诉并附本人申诉材料,由校企运营部受理。事故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校企运营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企运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