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招继处 发布日期:2013-11-06 浏览:8363次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  
 
《闽政办【2012】185号文》明确规定高职院校的发展任务是: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到2015年,实现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与年培训规模大体相当,把高职院校建成区域的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应用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为更好地发挥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继续教育主要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本校专升本衔接自考)、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及行业委托培养(培训)教育、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
第二条  继续教育同全日制高等教育一样,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继续教育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学院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社会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继续教育的办学基本建设、资源保障由学院统筹安排,在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上应适应闽北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多方面需求,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及重要政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招生与继续教育处。
第五条  招生与继续教育处是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教学系部是具体实施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应有一名系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并有专门人员负责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教学保障、后勤服务等由办学单位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招生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联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学院继续教育办学提供保障。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均必须履行申报登记手续,统一填写《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办学申请表》,纳入到学院统一管理范畴;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由招生与继续教育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开展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凡以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在各类媒体公开进行招生宣传或印发招生宣传资料的应经学院招生与继续教育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联合办学或在校外设立教学点,均由招生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统一由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院年度专项目标考核,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按学院有关规定核算工作量,计入个人年度教学工作总量。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要建立配套的继续教育办学实施细则,加强继续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继续教育毕业证、结业证或学习证明由招生与继续教育处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和发放。
第十五条  成人学历教育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根据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科主考院校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由招生与继续教育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需要发放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根据培训班的学习期限、课程类型、考核方式等的不同由招生与继续教育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申办结业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办学单位报备至招生与继续教育处的办学材料齐全;
(2)财务结算证明材料完整准确;
(3)获取结业证书的学员符合结业规定,且办证学员名单与学员登记表名单一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办学收入是学院事业收入的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开支纳入学院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各类继续教育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由招生与继续教育处根据物价、财政相关规定报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公示。需要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学院财务科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收费严格执行财政、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或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各类继续教育教学班收费由招生与继续教育处审核,并向院财务科报送缴费名单和收费标准,院财务科负责具体收缴工作并对外开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绩效分配办法暂定如下(见《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经费分配表》):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入经费分成比例及开支用途:
1、自主办学模式的收入学院分成学费的20%,支出新生每生50元录取费;系部分成学费的60%,统筹包干使用,作为教师课酬、教学管理、招生宣传、人员经费及其他办学成本支出;招生与继续教育处分成学费的20%,用于学籍管理、招生宣传、差旅、招待及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等项目支出。
2、合作办学模式教学成本支出由合作方负担,学院收入经费中招生与继续教育处分成30%,用于学籍管理、招生宣传、差旅、办公经费、人员经费支出;学院分成40%用于招待及新生录取费;系部分成30%,用于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考试大纲等材料拟写及有关工作的酬劳。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本校专升本衔接自考)收入经费分成比例及开支用途:
本校专升本衔接自考收入学院分成学费的30%;系部分成学费的60%,统筹包干使用,作为教师助学辅导课酬、教学管理、招生宣传、人员经费及其他办学成本支出;招生与继续教育处分成学费的10%及主考院校回拨的考务费,用于考务考籍管理、业务管理、差旅、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等项目支出。
(三)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经费分成比例及开支用途: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经费扣除5%的税费后,其余部分按如下方式分配:学院分成15%;系部分成75%,统筹包干使用,作为教学、管理、市场拓展、招生宣传 、人员经费及其他办学成本支出;招生与继续教育处分成10%,用于管理费、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等项目支出。
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经费分配表 
继续教育项目
收入预算
(收费项目)
收入预算分配
系部
学院
继教部门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制2.5年本校大专函授)
自办
模式
学费1680元/每生/年
学费60%
学费20%
学费20%
联办
模式
学费336元/每生/年(二八分成模式);
学费504元/每生/年(三七分成模式)
学费30%
学费30%
学费40%
本校专升本衔接自考
(学制2年)
学费2000元/每生/年、衔接课程(5门)考务费20元/门
学费60%
学费30%
学费10%
考务费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
培训费、住宿费
税后培训费的75%
税后培训费的15%
税后培训费的10%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收入经费分配按学院年度预算安排进行(非学历培训教育当期培训班结束后即行结算),由招生与继续教育处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院财务科核准并划拨。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市场拓展(招生宣传)工作中差旅及用车参照全日制招生管理办法施行,即无法派遣学院公务用车的,由用车人自行联系车辆,给予报销油费(每公里不超过0.7元)、合理的过路费和停车费,并给予每天200元租车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将根据学院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时修订增补有关内容。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20131110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办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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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办学类别有自考、函授、网络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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