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简报第5期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处
发布日期: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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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3期(总第5期)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2018年5月25日

【党风廉政建设】
学院召开党员领导干部会议
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5月11日下午,学院召开了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会议由院纪委书记姚荣同志主持。
会上,党委陶金辉副书记就2017年学院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和保密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对2018年的思政和保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部长蔡军同志对市里移交的2017年度高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清单”的具体整改措施进行了安排部署;随后,院党委高建富书记代表学院下达了《2018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最后,高建富书记强调五点意见:一是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二是坚持正确方向,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三是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推动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四是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五是坚持抓小抓细,进一步守住学院安全稳定的底线。
【基层动态信息】
学工处集中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
5月8日、10日,院学工处根据市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的要求,在学院纪委的统一部署安排下,结合学工处每月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活动,重点对闽纪通〔2018〕5号文件、南纪通〔2018〕6号文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评文章《坚决整治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进行了学习,同时学习了《人民日报》官方发布的对今年颁布的《国家监察法》的重点解读。
8日上午的学习中,通过对新颁布法律的解读,党员干部们深入了解了对于《国家监察法》制定出台的必要性,极大促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学习了监察法对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的三大监督创新。会上,我处负责人还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了学院纪委转发的《中央纪委:从五方面整治五一端午四风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过节?》、《陕西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等,以及下发的闽北职院纪〔2018〕9号《关于做好2018年五一端午期间党风廉洁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北职院纪监审〔2018〕5号《关于开展五一端午期间党风政风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党员干部们在党风廉政意识上绷紧弦、打下预防针。
学前教育系党总支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
2018年5月9日下午,学前教育系党总支在行政楼204召开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学前教育系、公共基础部的全体教职工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学院纪委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通报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学习了中央纪委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过节的文件精神。会上还安排部署了学前教育系、公共基础部2018年系部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系领导与支部、教科办、学生科、教学团队负责人分别签订了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
管理系召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警示教育大会
2018年5月10日上午,管理系召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警示教育大会,全系教职工参加了学习教育会。会上传达学习了省纪委《关于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市纪委《关于一起违规接受管理服务企业宴请典型问题的通报》和《坚决整治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文章)等内容。
会议强调,《通报》中的一些案例就在我们身边值得我们深思,引以为戒。全系教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警钟长鸣,常怀戒惧之心,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和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倾向,树立良好的党员干部形象。一定要从案例中真正汲取教训,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风肃纪,正本清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系党政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一定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自身作风建设,又要督促分管科室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多过问、多提醒,切实改进作风。
艺术与传播系组织教职工认真开展廉洁教育和廉洁提醒
2018年5月9日下午,我系召开全系教职工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关于做好2018年五一端午期间党风廉洁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重点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央纪委:从五方面整治五一端午"四风"问题”、“关于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等廉政教育材料,并结合学习对全体教职工开展一次廉洁从教专题教育,要求广大教职工牢记教育崇高使命,正确行使人民教师的权利,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会议还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教职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一是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二是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只职称结构优化、双师素质突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三是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努力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党纪法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释义】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
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锦句精选
(摘自中华励志网)
1、处事要公,公生明;律己要廉,廉生威;待人要诚,诚生信;工作要勤,勤生效。
2、权力和廉政相加等于服务,权力和贪欲结合等于自毙。
3、沐一缕清风,记一句警语,掌一份理智,守一方廉洁:为刚正之人,行磊落之事!
4、梅有遗世独立之感,兰清新淡雅蕴脱俗之风,竹自古有君子之喻;廉洁者,当有梅之傲,兰之雅,竹之韧。
5、勤政为民,踏踏实实,一片赤诚济天下;廉洁奉公,清清白白,两袖清风修其身。
6、不勤,无以成就事业;不廉,难以凝聚人心。
【以案明纪教育】
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六十中学副校长刘海龙借培训之机公款旅游、公款吃喝问题。2016年1月,刘海龙率队到上海参加培训学习期间,未按照会议要求统一就餐,而是在外吃海鲜、烧烤、日式料理等,且到乌镇、外滩等景点游玩,产生的1.2万元费用通过虚开会务费方式在学校报销。刘海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校长权奇红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摘自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2.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文体局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曹程程、综合科主任科员胡升银在财政资金拨付工作中不认真履职问题。2014年11月和2015年11月,北仑区文体局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曹程程、综合科主任科员胡升银在对预算指标所依据的拨付文件未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两笔90万元文化扶持资金拨付给北仑区三家企业,造成重复补助。经审计发现后,北仑区文体局于2017年5月底主动向三家企业追回90万元重复补助的财政资金。2017年8月,曹程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胡升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摘自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3.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中学、刻木山中学等学校收受教辅材料折扣款发放加班费问题。2015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临澧县新安镇中学、刻木山中学、丁玲学校分别违规收受教辅材料折扣款5.24万元、4.2万元、8.94万元,未入单位财务账,直接用于发放班主任及行政人员加班费。新安镇中学校长胡国庆受到全县通报批评;新安镇中学负责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业务专干黄卫红、财务专干郑先友,刻木山中学副校长王焕新、财务专干肖黎芳,丁玲学校副校长张红旗、财务专干汪春全均受到警告处分。(摘自三湘风纪网)
4.寿宁县文体新局党组书记、局长叶林生因下属单位专项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被问责。2017年,寿宁县文体新局下属的博物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市委“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资金”专项巡察“回头看”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致使升平桥一角被群众侵占搭建玻璃房、飞云桥内神龛等安全隐患未消除。2018年2月,县博物馆馆长龚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周青雄分别被给予诫勉谈话;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叶林生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摘自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问责链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