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简报第6期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处 发布日期:2018-07-04 浏览:99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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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4期(总第6期)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2018年6月25日

党风廉政建设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扎实推进“大学习”

 

一是院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大学习"工作方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院进一步兴起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热潮的实施方案》。
     二是举办“学习新思想、同上一堂课”宣讲报告会。根据省教育厅的安排,6月13日,我院在体育实训中心举办了“学习新思想、同上一堂课″宣讲报告会,邀请省教育系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讲团成员廖斌教授莅临我院开展了题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探究》宣讲报告会,共有700多名师生参加。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宣传。利用宣传栏、橱窗、led显示屏等传统阵地和学院网站、学院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向全体党员发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一书,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利用支部“三会一课″、党团日活动等开展“大学习"。
     四是成立了学院新思想“大学习”宣讲小分队。成员由学院、系部党政领导以及思政课的教师组成。宣讲小分队成员将深入系部、班级开展“大学习"宣讲活动,做到在本学期内全院师生“大学习”的全覆盖。

 

【基层动态信息】

 

学院纪委就做好端午节期间紧盯“四风”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根据省纪委教育工委关于做好端午节期间紧盯“四风”有关工作的电话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院纪委下发通知,就端午节期间紧盯“四风”有关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党总支、各处室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省纪委下发的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强化纪律要求,加强教育执行各项纪律规定。 

在端午节期间纪检监察审计处同志强化监督检查,与其他职能处室一同,针对学院公车停放情况,采取不定时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层层传导压力,每天安排专人值班联络掌握舆情,通过一系列措施,紧紧盯住端午节期间“四风”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审计处)

 

信息系和食品系召开廉洁教育及意识形态教育会议

 

6月6日下午,信息系和食品系利用2018届学生毕业典礼之际在两系学生中开展了以“诚实守信 廉洁从业”为主题的廉洁教育及意识形态教育,系总支副书记郑启阶作了专题讲话。

大会重温了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廖俊波等一批人民好公仆、党的好干部的廉政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学生诚信做人、干净做事。同时,通过近期“洁洁良辱华事件”的剖析,教育引导学生切实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信息系和食品系)

 

学院纪委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观看

《了解监察法 走近监察委员会》访谈节目

 

6月4日上午学院纪委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收听收看《了解监察法 走近监察委员会》专题访谈。

通过收看节目,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通过专题讲解,让大家对《监察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纪检监察审计处)

 

学院积极开展大学生“学宪法讲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为积极响应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号召,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传播依法治国理念,根据学院党委的统一部署,近期,院学工处、院团委会同各系部共同开展了一系列大学生“学宪法讲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一方面,学院结合四月底五月初的法制宣传系列讲座,面向广大党员、教职员工开展宪法知识宣讲。院学工处通过每周的大学生安全工作例会,专门组织各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基层辅导员开展对新修订宪法的学习,深入浅出对宪法修正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并结合当下社会背景全面仔细地研读新修改的宪法,帮助大家深刻领会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深远意义。

另一方面,各系党政和共青团组织也针对大学生群体开展了“学宪法讲宪法”的主题班会活动,各系各班以学工处统一下发的宪法宣讲课件、上级有关文件和宣讲视频,进一步明确了“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对宪法的法律地位、构成、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进行集中教育。在30多场的主题班会活动中,同学们进一步认识到应当于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自觉维护宪法尊严,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学工处)

 

【党纪法规释义】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本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根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净化政治生态的精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与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预防性质的提醒谈话措施相比,这里的提醒谈话属于调查之后的处理结果。对这种方式,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上述处理,也可以委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述单位负责人代为作出。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四种处理方式,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政务处分。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在统一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出台以前,对不同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参照现行有关处分规定进行政务处分,如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等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监察机关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政的利器,对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问责的主体是监察机关,或者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不是有关单位,因为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包括其所在单位。问责的情形是领导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管理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问责的方式是,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移送起诉。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这里所说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指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调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不应追究被调查人法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而其已经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廉政文化建设】

 

以文化自信激发精神动力

(来源:廉政文化建设网)

 

“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人不自信,谁能信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强调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就要坚定文化自信,源源不断地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思想营养,激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

  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价值追求,贯穿于中华文化的始终。其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道法自然”“和而不同”的和谐思想,“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坚强意志,“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常思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的爱国品格,“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博大情怀,“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崇高气节,“治不忘乱,安不忘危”的忧患意识,“擐甲执兵,固即死也”的牺牲精神,等等,都深刻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品格气质,是我们的“根”和“魂”。

  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是当今世界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没有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拥有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历史文化记录。这是我们中华民族自信的底气所在,也是我们在各种文化激荡交汇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处于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需要在频繁交往中共建共享人类文明成果,这是一个大趋势。但是,世界各个民族在发展过程中有着各自特有的历史文化、精神记忆和民族性格,今天又面临着各不相同的生存环境和现实问题,故而世界上的思想文化必然兼具多样性,必然会表现出“和而不同”、异彩纷呈的面貌。习总书记强调:“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只有引领时代才能走向世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在各种文化的交汇、碰撞、交融过程中,中华文化必定为世界上更多的人所熟悉所接受,为人类文明发展作出独特贡献。

  在旧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重重压迫下,一些人曾对中华文化严重不自信,转而表现为“他信”或“自欺”。针对这种现象,鲁迅先生曾作《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一文。他的回答是:“我们有并不失掉自信力的中国人在”“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今天,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蕴含着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的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就是同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相融合、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共同熔铸的结晶。所有这一切,都为我们党、人民、军队提供了坚不可摧的精神力量。“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人不自信,谁能信之?在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们对传统文化加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就一定能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形成“沛然莫之能御”的强大力量。

 

【以案明纪教育】

 

教育、体育系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第三中学违规发放津补贴及福利、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等问题。2013年至2017年1月,该中学在违规设立的“小金库”中支出879万元,用于发放津补贴及福利、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部分领导送礼。2017年12月,该中学党总支副书记、校长王志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党总支书记、副校长李国权,副校长赵增红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被收缴。(摘自天津市纪委监委) 

2.龙岩漳平市象湖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吴昌淼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2014年至2017年期间,吴昌淼利用职便,伙同他人以虚增学校食堂燃料费以及多开、虚开电脑耗材、打印复印材料发票等形式,分5次违规套取公款共计10.74万元私设“小金库”,用于违规公款吃喝6.08万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3.1万元。吴昌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并退缴有关费用。(摘自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3.漳州南靖县船场中学副校长郑江圳违规操办“满月酒”问题。2017年12月22日,郑江圳在未向所在单位及县主管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在县城某酒店操办其女“满月酒”,置办酒席9桌80余人,违规邀请本校教师19人,并收受礼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3月,南靖县纪委给予郑江圳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还所收礼金。(摘自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4.安徽省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洪岩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3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安徽省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洪岩辉先后收受礼品共计价值9.3万元。洪岩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9月,洪岩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律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到开除党籍。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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